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一○四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三十四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地方行政规章:《云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电话号码:(0692)6161196,地址:梁河县滨河路91号便民服务大楼主楼5楼;
2.网站: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dhlh.gov.cn/zjj/Web/_M1_171011113134716a5e485CA597c39D_1.htm
电子邮箱:lhxzfghjsj@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河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转自: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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