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小厂乡

司法行政工作所需提交准备的材料清单

浏览量:5189    作者: 日期:2022/7/7
司法行政工作所需提交准备的材料清单




一、申请代书离婚协议

1.申请书

2.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原件、户口本原件、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房产证、车辆行车证以及其他产权证件。

二、申请远程探视

1.申请表(司法所填写);

2.申请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关系证明(户口关系不在一起的才需要)。

三、申请法律援助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办的还需要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

3.可证明申请人经济状况的相关材料;

4.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四、申请办理公证

(一)委托书公证

1.(自然人申办)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②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③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委托书涉及的不动产权利证明,如:产权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定金合同等其它证明材料;

(3)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4)涉及不动产处分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5)委托书文本

2.(自然人申办)一般事务性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与委托事务相关的证明;

(3)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4)委托书文本

 (二)声明书公证

1.声明人身份材料:(1)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3)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声明书文本;

3.与声明书内容有关的证件、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等);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三)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

(1)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户籍信息证明;

(2)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等死亡证明材料;

2.声明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声明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欲放弃的财产证明材料: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档案,银行存单,股权凭证,车辆所有权凭证等遗产权属证明。

5.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四)继承权公证

1.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4.全体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证明须详细列出全体合法继承人的姓名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其在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不必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7.依法可得的死者遗产的其他公民,应提交其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证明;

8.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9.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10.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五)小额继承公证

1.申请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父母、配偶、子女中的一人或几人);

2.需继承财产为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的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银行查询单等合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3.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

4.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六)亲属关系公证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护照,申请人已注销户口的,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

2.申请人与关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关系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通行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温馨提示:如需办理相关业务或对以上材料有疑问,可以到小厂司法所进行咨询,或拨打办公电话:0692—6933523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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