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代书离婚协议
1.申请书
2.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原件、户口本原件、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房产证、车辆行车证以及其他产权证件。
二、申请远程探视
1.申请表(司法所填写);
2.申请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关系证明(户口关系不在一起的才需要)。
三、申请法律援助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办的还需要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
3.可证明申请人经济状况的相关材料;
4.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四、申请办理公证
(一)委托书公证
1.(自然人申办)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②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③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委托书涉及的不动产权利证明,如:产权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定金合同等其它证明材料;
(3)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4)涉及不动产处分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5)委托书文本
2.(自然人申办)一般事务性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与委托事务相关的证明;
(3)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4)委托书文本
(二)声明书公证
1.声明人身份材料:(1)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3)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声明书文本;
3.与声明书内容有关的证件、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等);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三)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
(1)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户籍信息证明;
(2)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等死亡证明材料;
2.声明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声明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欲放弃的财产证明材料: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档案,银行存单,股权凭证,车辆所有权凭证等遗产权属证明。
5.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四)继承权公证
1.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4.全体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证明须详细列出全体合法继承人的姓名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其在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不必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7.依法可得的死者遗产的其他公民,应提交其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证明;
8.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9.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10.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五)小额继承公证
1.申请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父母、配偶、子女中的一人或几人);
2.需继承财产为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的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银行查询单等合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3.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
4.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六)亲属关系公证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护照,申请人已注销户口的,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
2.申请人与关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关系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通行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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