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应急管理局

事故通报

浏览量:24428    作者: 日期:2020/11/17

各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

2020824917分左右,梁河县XX有限公司厂内道路发生一起职工无证违规操作叉车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0.5万元。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发生和救援经过

2020824日下午0917分左右,梁河县XX有限公司厂内,该厂职工杨某某无证驾驶叉车并违规搭载胡某某行驶至事发地点时,叉车因挂入高速挡,在下坡行驶中左右摇晃偏离正常行驶路线,造成叉车上的三角钢架掉落,叉车左前胎与三角钢架发生碰撞,导致叉车侧翻,胡某某从叉车左侧跳车导致受伤,杨某某被侧翻的叉车碾压头部死亡。事故发生后,梁河县XXX有限公司职工看到之后,立即调来装机抬起叉车开展救援,并拨打120110报警,杨某某经现场医生确认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此事。立即安排应急管理局和属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开展指挥救援和家属安抚工作。县委县政府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结合现场勘查及诸多调查资料,本次事故直接原因为杨某某驾驶叉车操作不当,在下坡时叉车启动中直接挂入高速档位。造成叉车行驶左右摇晃偏离正常路线发生侧翻。导致杨某某被侧翻叉车碾压头部死亡,胡某某跳车受伤的事故。

(二)间接原因

梁河县XX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足,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一是未依法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机构,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置相关安全管理人员,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未依法建立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新入职员工未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未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三是未依法制定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落实叉车等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对叉车等特种设备管理不严,导致员工能随意驾驶操作叉车;四是公司现场管理混乱,梁河县XX有限公司和梁河县XXX有限公司为同一法人代表,在同一厂区,存在员工相互串岗,现场人员管理混乱情况。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确认,梁河县XX有限公司“8.24”事故为一般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梁河县XX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足、领导不力、管理不到位。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根据需要设置配备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未依法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严格落实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责任,导致公司存在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员工无证操作叉车,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8.24”事故的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8.24”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梁河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给予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梁河县XX有限公司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立即整改,全面排查企业隐患。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保持安全生产高压态势,认真研判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大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风险管控和事故防范能力,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加强对特种设备领域隐患排查,要深刻汲取梁河县“8.24”事故教训,认真组织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工作,重点加强对特种设备管理,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等的薄弱部位和重要环节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三)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认真落实好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特种设备操作持证上岗情况开展巡查监管,对落实不力的企业要及时依法从严查处。

 

 

 

梁河县“8.24”事故调查组

20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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