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德宏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德宏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4年2月)



1 总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保证迅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预防、降低事故损失而预先制定的有关方案,是德宏州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行动指南。
1.1 编制目的积极防范和有效应对德宏州突发环境事件,避免和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给生态环境带来的污染危害及损失,进一步健全德宏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防止事件蔓延、扩大,积极发挥各职能部门、社会力量的作用,使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小至最低限度,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力争将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IT14848—201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源辨识》(GB18218—201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1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21)。
1.3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统筹实施全过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2)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建立州、县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3)充分准备,快速反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强化培训演练,不断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强化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建立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增强应急能力,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4)部门联动,地域合作。完善与其他部门的联动合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地域间的应急动员机制,确保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及时响应,共同应对。(5)依靠科学,高效处置。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风险管控技术、预警体系及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工作,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实现快速高效的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机制根据工作原则,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即事故发生后在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1.5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德宏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德宏州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德宏州及跨境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空气重污染等应对工作,按照德宏州有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1.6 事件分级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如下:(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⑤因环境污染造成州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⑥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⑤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⑥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⑦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⑤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⑥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⑦造成跨州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④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⑤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⑥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2.1.1州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
由州人民政府成立州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若本行政区域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还应积极配合国家、省级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1.2县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级政府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做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工作,及时启动环境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主要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州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应急任务。州级有关单位进行指导。跨县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对需要州级协调处置的跨县市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向州生态环境局提出。
2.2 州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州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
州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州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州生态环境局、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州委网信办、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科技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管理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林草局、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州广电局、州气象局、德宏供电局、州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德宏支队等部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州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州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下设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和专家咨询组7个环境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州环境应急工作组),环境应急工作组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2.2.2职责分工
(1)州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处理州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开展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及时传达、组织落实州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收集、评估和整理事件信息,提出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的建议;根据州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报告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修订州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对、调查;建立预警及应急处置平台;根据州人民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和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工作建议;组织专家对事件处置提出对策和意见;做好污染态势实时监控;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督促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事件有关信息。
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舆情监测、舆论调控、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
州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互联网舆情的监测、研判、报告,为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参考。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安排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政府物资储备的建议;组织实施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州工信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监测技术和装备的研发,为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撑。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救援装备、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负责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配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州公安局: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对、调查;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参加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
州民政局:协助处置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对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群众,经应急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按规定给予社会救助。
州司法局:负责协调部门之间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争议和问题,组织、指导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积极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法律服务。
州财政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参与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供地理信息,开展应急测绘。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负责督促、指导县市住建部门组织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应急运输工作;参与因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所辖水系航道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和处置工作;协调铁路主管部门参与因铁路行车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民航主管部门参与因航空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州水利局:负责沿江沿河涵闸排水调度和供水设施调度工作;参与影响集中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参与农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渔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调查工作;开展农业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农业恢复生产。
州商务局:负责参与因成品油特殊流通行业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参与因医疗污水、医疗废物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的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所涉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
州应急管理局:负责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涉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灾害救助、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参与因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特种设备专业技术支持;负责协调抢险救援过程中的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督和供应保障;在应急处置中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禁止或限制受环境污染的食品和桶装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饮)用。
州林草局:负责参与涉及森林、林地、草原、湿地、陆生野生动物及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州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协调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共服务数据资源的整合应用及共享开放,支持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州气象局:负责密切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气象实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开展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州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参与火灾事故等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火灾、爆炸现场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负责应急终止后的洗消工作。
德宏供电局:负责保障应急电力供应。
武警德宏支队:根据需要协调组织武警部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做好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3)州生态环境应急工作组职责
污染处置组: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应急管理局、州林草局、州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配合。负责收集汇总有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明确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避险场所。
应急监测组: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工信科技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林草局、州气象局等部门配合。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学救援组: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州生态环境局、州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工信科技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德宏供电局等部门配合。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新闻宣传组: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牵头,州委网信办、州工信科技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广电局、州外办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各级各类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有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社会稳定组:州公安局牵头,州委网信办、州工信科技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商务局等部门及有关县市人民政府配合。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专家咨询组:州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辐射防护、化学工程、危险化学品、污染控制、环境评估、生态保护、水利水文、给水排水、地质、气象、大气环境、环境医学、防化等专业专家配合。负责组织污染源、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分析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建立健全德宏州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工作机制。州、县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州应急管理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卫生健康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林草局、州地震局、州气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切实做好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监测工作,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管理措施
(1)日常检查。州生态环境局要督促企业建立日常巡回检查制度,做到检查有记录、整改有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及时上报,确保生产安全。
(2)风险排查。州生态环境局统筹开展行政区域内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加强环境风险源日常监督管理,并督促风险企业采取整治措施。
(3)严格审批。行政区域内拟建企业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作为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条件。
(4)事件评估。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信息收集。州生态环境局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预警信息的收集和研判,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信息化管理平台。
3.3应急准备
(1)整合应急资源,建立健全突发环境应急工作组并进行演练。
(2)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保障制度。
(4)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3.4预警
3.4.1预警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
(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为Ⅳ级,用蓝色表示。
(2)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为Ⅲ级,用黄色表示。
(3)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为Ⅱ级,用橙色表示。
(4)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为Ⅰ级,用红色表示。
3.4.2预警发布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红色、橙色预警):州生态环境局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州级有关部门。
(2)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黄色预警):州生态环境局研判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州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地区。
(3)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蓝色预警):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4)上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5预警处置
3.5.1预警行动
3.5.1.1蓝色、黄色预警
当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防护措施等。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5.1.2橙色、红色预警
当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增加采取以下措施:
(1)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2)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5.2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有关措施。
3.6信息报告与通报
(1)报告主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采取环境应急处置措施,立即向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危化品道路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通运输、消防救援、应急管理等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要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生态环境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
(2)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接收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对初步认定为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州人民政府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市生态环境分局核实后,应当在4小时内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州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市生态环境分局核实后,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州生态环境局报告。经州生态环境局核实后,向州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时内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州生态环境局和州应急管理局报告。经州生态环境局核实后,立即向州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3)报告分类。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主要内容:事件类型、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辐射源项与源强,可能的危害症状、人员受害情况,环境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初报内容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要求,结合实际掌握的信息进行报送。
续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原因、过程、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
终报主要内容:事件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等详细情况。
(4)事件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境外人员,或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按照外事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4 应急处置
4.1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德宏州辖区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
4.2先期处置
事件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全面、准确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有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有关证据。事发地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组进行污染源、污染团的收集控制或切断,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指挥协调当地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4.3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进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适当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1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具体应对工作。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4.3.2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州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负责应对工作。报请省生态环境厅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4.3.3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成立省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做好前期处置和配合工作。
4.3.4Ⅰ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成立省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同时,根据国家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的要求,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做好前期处置和配合工作。
4.4响应措施
4.4.1现场污染处置
现场污染处置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或处置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并迅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调集有关应急物资,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防止环境污染扩大,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4.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4.4.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伤病员转移到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4.4应急监测
综合考虑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组织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评价,进行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4.4.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4.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置情况等。
4.4.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应急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终止后,必要时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5 应急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根据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善后处置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消除污染物的影响;对事故的影响进行跟踪监测,继续排查隐患;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引导社会公益组织应广泛动员和开展捐赠活动,督促相关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理赔。5.3总结与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要进行工作总结,汲取事件教训,深刻分析原因,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总结评估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6 应急保障
6.1应急准备
6.1.1值守准备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响应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做好值守人员、设备、车辆、通信及资料等准备工作,确保人员到位、技术到位、信息通畅。
6.1.2健全联动机制加强工作互动,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可能发生的流域性、区域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6.2资金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应急处置经费超出事件责任单位承担能力的部分,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属地县市人民政府提供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应急培训、预案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优先统筹安排。
6.3技术保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探索建立实用危险化学品和辐射事故分析、评估模型,为预测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
6.4队伍保障整合应急资源,依托社会专业力量,建立专兼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常规管理内容,加强培训、演练,提高保障能力。
6.5物资保障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6.6交通运输及通信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7宣传教育与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重点加强对应急工作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新闻宣传部门加强社会层面上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6.8保险制度鼓励各县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制度。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7 监督管理
7.1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培训方式以理论和实战相结合,由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年初制定培训计划,年底进行工作总结。培训内容包括:德宏州辖区内主要污染物、环境风险物质特性及所涉及的污染事故知识;各业各岗涉安全生产管理、环境风险防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知识;本预案中的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措施等有关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具、设施的使用方法等。
7.2演练
针对德宏州内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结合德宏州区域涉及跨国境环境保护目标敏感性,每年组织1次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确保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能正确指挥,各应急工作组能根据各自任务及时有效地排除险情,控制并缓解、处置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7.2.1演练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报警及通信演练;事故发生地人员疏散和场内交通管制演练;情况通报演练;各类应急设施的使用技能演练;模拟各类事故的快速反应演练等。
7.2.2演练方式
综合演练:模拟德宏州可能出现的各类事件,对本预案的各类应急措施进行组织指挥演练;
单项演练:由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各自开展应急救援任务中单项作业的演练,或单个专项逐一进行演练。
桌面演练:通常在室内进行。依据应急预案对事先假定的演练情景,进行交互式讨论和推演应急救援任务、应急决策及现场处置的过程;
实战演练:模拟德宏州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对本预案的应急处置程序、各类应急措施进行组织指挥演练。
7.3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应急准备: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
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应急救援: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恢复:事故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危险化学品: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的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危险目标:指因危险性质、数量可能引起事故的危险化学品所在场所或设施。
预案:指根据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而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要充分考虑现有物质、人员及危险源的具体条件,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分类:指对因危险化学品种类不同或同一种危险化学品引起事故的方式不同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而划分的类别。
分级:指对同一类别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程度划分的级别。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应严格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与修订,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化管理和科学规范管理,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当环境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或州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进行重大调整时,应及时修订本预案。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当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1.德宏州州级环境应急组织体系图
2.德宏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图3.德宏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通讯录
附件1:德宏州州级环境应急组织体系图
附件2:德宏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图
附件3:德宏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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