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梁河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梁河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5.1 监测
5.2 预警
5.3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6.4 响应终止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7.4 物资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调查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 则
9.1 涉外县森林草原火灾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5 预案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德宏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德宏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梁河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省人民政府是应对全省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请求上级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根据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详见“附表1”)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县森防指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有关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县森防指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县林业和草原局可以按照程序提请以县森防指名义部署有关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乡镇设立指挥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县森防指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
县森防指成员单位严格落实成员单位挂钩联系包保责任,适时组织对挂钩乡镇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承担的其他防灭火工作职责、任务见“附表2”。
3.3 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在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相应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与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指挥部下设综合组、扑救组、技术组、人员转移安置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社会稳定组、医学救护组、火案侦破组、宣传报道组等10个工作组。根据火场情况,指挥长可调整工作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县级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见“附表3”。
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半专业防扑火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领导指挥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扑救指挥必须将“三先四不打”作为铁的纪律,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防止因多头指挥、盲目扑救、管理不到位带来安全风险。
3.4 专家组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火案侦破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地方专业防扑火队、半专业防扑火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当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调动县专业扑火队、半专业扑火队、消防救援队增援的,由发生火灾的乡镇向县森防指申请,经批准后调动人员前往增援。
跨县市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半专业防扑火队、消防救援队伍增援的,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州森防指提出申请,经协调批准后调动力量前往增援。
需要调动当地及驻滇解放军、武警、预备役、民兵增援的,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用兵需求,按有关规定报告协调增援。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监测
各级政府及应急管理、林草和气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卫星监测、空中巡护、视频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查等手段,及时掌握火情动态。
5.2 预警
5.2.1 预警等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4个等级。
5.2.2 预警发布
县森防指组织应急、林草、公安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向涉险区域及社会公众发布。据州森防指办公室适时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县森防指根据州森防指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
5.2.3 预警响应
当发布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半专业防扑火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3 信息报告
5.3.1 火警信息接报
全县森林视频监控点、人工瞭望塔、防火巡查巡护人员以及社会大众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或者拨打“12119”报警。火情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有关信息。
5.3.2 火警信息核查及报送
县森防指办公室根据林火卫星热点监测信息,督促县林业和草原局对全县热点进行逐级核查反馈,经核查确为森林草原火情的,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
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县森防指办公室向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委报告:
(1)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县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草原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并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半专业防扑火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农牧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多种方式、途径,按照“快报事实,慎讲原因、重在态度、进展续报”的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按属地管理原则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县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发生火灾后,坚持打早、打小、打了,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的县级响应。县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及应对措施,见“附表4”。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4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按照规定移交火场,并逐级上报。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防火重点单位、防火重点乡镇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分别组建不少于20人、10人、15人的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县、乡、村要依托武装部、救援队伍、民兵等力量,分别组建不少于100人、30人、15人的应急扑火队,以保障扑救工作需要。
7.2 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进入防火期提前预拨付,切实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
7.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如需要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的,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县人民政府向州森防指提出需求,协调有关航站调动,需要航空消防飞机超计划飞行的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4 物资保障
县、乡镇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储备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必要时,请求国家、省、州物资储备库给予物资装备支援。
8 后期处置
8.1 调查评估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机构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直接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约谈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县、乡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防指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程序上报,同意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火救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涉外县森林草原火灾
当发生县外火烧入或者县内火烧出情况时,已签订双边协定的按照协定执行;未签订双边协定的由县森防指、县林业和草原局共同研究,与相邻县协商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9.2 预案演练
县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州应急管理局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预案实施后,县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灾害分级
2.梁河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县级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4.县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及应对措施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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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
较大森林草原火灾 |
一般森林草原火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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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分级 |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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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火灾分级 |
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或者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草原火灾。 |
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草原火灾。 |
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草原火灾。 |
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者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草原火灾。 |
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灾害分级
附件2
梁河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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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单位 |
职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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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负责依法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助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协同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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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 |
协助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委组织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协同县财政局、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监督、指导承保公司按时、按量理赔森林草原火灾损失;督促承保公司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森林草原火灾防灾防损工作支持,减少森林火灾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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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和草原局 |
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及卫星热点核查反馈,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必要时,县林业和草原局可以县森防指或其办公室的名义,部署森林草原火灾防治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承保公司按时、按量理赔森林草原火灾损失;督促承保公司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森林草原火灾防灾防损工作支持,减少森林火灾发生。协同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承保公司按时、按量理赔森林草原火灾损失;督促承保公司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森林草原火灾防灾防损工作支持,减少森林火灾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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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单位 |
职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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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消防救援大队 |
做好队伍防扑火知识技能的教育训练,制定城市、农村居民区与林区毗邻区域火灾预防及扑救方案;组织调动所属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疏散受火灾威胁的群众,保护林区牧区邻近的居民点、文物古建筑、军事设施和易燃易爆等单位,严防山火进村、进城;配合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开展防火宣传、火源检查、消防监督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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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和改革局 |
负责指导制定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划,将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保障相应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年度森林草原防灭火建设项目,对执行情况加强检查、督促。制定本地森林防火建设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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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业和商务科技局 |
负责指导森林草原防灭火无线电通信业务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免收森林草原防灭火电台频率占用费,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指配无线电频率,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做好超短波专用网络建设,提供火场应急通信频率保障服务,保障通信网络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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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体育局 |
负责全县林区中、小学校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及“五个一工程”宣传教育工作,并将森林草原防火的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大纲,列入年度教学计划,协同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做好中小学校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严禁中小学生参与火灾扑救和林区野外用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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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宗局 |
负责利用民间节日或习俗等活动,向各民族干部群众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采取措施,积极改变边疆地区传统的生产方式,革新陈规陋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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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
负责推进殡葬制度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工作;指导经营性、公益性公墓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落实防灭火措施。对因森林火灾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给予社会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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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单位 |
职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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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负责将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财力和森林草原防灭火需要及时安排县级专项资金,保障预防和扑救工作;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资金。协同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监督、指导承保公司按时、按量理赔森林草原火灾损失;督促承保公司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森林草原火灾防灾防损工作支持,减少森林火灾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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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 |
负责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及林区企业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和防范工作;指导制定国家级、省级、县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负责提供火场实时资料,指导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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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生态环境局梁河分局 |
负责把森林草原防灭火、保护森林草原、保护生态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配合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做好防灭火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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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督促指导全县各地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完成好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协助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做好县内重点工程区及周边林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野外火源管理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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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
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应急运力,参与紧急物资、抢险救援人员及滞留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指导本系统做好公路两侧的森林防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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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
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农事生产用火管理机制与制度,加强野外农事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指导林区农户积极采用农业新科技,推广科学种植管理,减少林区野外农事用火;协助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组织人员做好农田周边防火隔离带的设置和火灾扑救工作,保护农田种植物及森林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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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单位 |
职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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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和旅游局 |
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本系统内森林草原旅游景区(景点)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导、督促文化和涉林旅游景区组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落实各项防灭火安全措施,负责对导游和游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提高森林草原防火意识;协助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加强景区森林草原防火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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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融媒体中心 |
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工作;及时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公益广告等宣传内容,不断提高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意识,营造森林草原防灭火“人人有责”的浓厚社会氛围;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做好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电视广播宣传报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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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宣传部 |
负责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单位积极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工作;落实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报道归口管理制度,指导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做好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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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网信办 |
负责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做好自媒体管理,开展舆情监测,指导相关单位开展舆情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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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气象局 |
负责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为扑救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配合做好森林草原火险形势会商;利用气象卫星实时监测火情热点动态;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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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单位 |
职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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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 |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按《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和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求,及时启动救灾预案,派遣救治队伍,实施救治或转送医院抢救,全力救治受伤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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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河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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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做好管辖范围内的输电线路维护保养及输电线路通道的清理工作,保证管辖范围内涉及林区输电线路安全、稳定运行,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加强与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的信息沟通,发生危及输电线路的森林草原火灾协同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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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 |
负责林区水利设施建设,提供县内大、中、小型水库设施及储水量信息。配合、指导森林草原防火部门就近机降取水扑救森林火灾。督促检查水库周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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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梁河分公司 中国移动梁河分公司 |
负责督促各通信公司做好森林防火通信保障工作,确保森林火警电话畅通,遇有较大森林火灾,提供应急通信服务,保障指挥部与火场之间的通信联络。在森林防火紧要时段,及时安排各通信公司发布森林草原防火警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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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塔德宏分公司梁河办事处 |
负责做好林区通信基站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及时组织开展林下可燃物清理,防范化解火灾风险隐患,全力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监测网点的项目建设及设备维护工作。 |
附件3
县级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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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组 |
组成单位 |
主要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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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协调组 |
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配合。 |
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和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促各组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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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扑救组 |
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配合。扑救组视情况下设航空救援组。 |
掌握火场动态,拟定扑火方案,按照程序协调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及预备役部队等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组织指导火灾扑救、火场清理看守、检查验收移交。组织做好火场气象监测预报,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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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术组 |
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配合。技术组下设专家组。 |
提供现场森林草原分布图和地形图,参与制定扑救方案,开展火情监测和态势分析,通报高火险信息,提供测绘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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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员转移安置组 |
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配合。 |
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抚恤伤亡人员、家属,处理其他善后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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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信保障组 |
由县工业和商务科技局牵头,中国移动梁河分公司、中国电信梁河分公司、中国铁塔德宏分公司梁河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力量参加。 |
保障火场通信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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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后勤保障组 |
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配合。 |
储备和调拨生活物资,保障和调配装备及油料等物资,救援车辆、装备集结区域划分及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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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社会稳定组 |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政府办、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配合。 |
负责火场及周边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疏导,做好安置点治安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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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医疗救护组 |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政府办、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配合。 |
负责火灾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派县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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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火案侦破组 |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政府办、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配合。 |
负责火灾案件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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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宣传报道组 |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融媒体中心,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配合。 |
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负责新闻发布,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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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根据需要,火场前线指挥部指挥长可调整工作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
附件4
县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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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级别 |
启动条件 |
响应决定 |
响应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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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响应 |
(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森林草原火灾; (4)逼近重要目标、重大危险源5公里附近的森林草原火灾; (6)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
由县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
(1)县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灾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县森防指办立即派出工作组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预告相邻县市扑救力量做好增援准备;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5)视情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6)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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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响应 |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2)过火面积超过200公顷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4)逼近重要目标、重大危险源2公里附近的森林草原火灾; (5)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
由县森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县人民政府发文。 |
在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2)组成前线指挥部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县森防指办根据需要提出需求计划报州森防指办公室,按照规定协调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森林航空消防队伍等扑救力量进行跨区域支援; (4)县气象局指导当地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火场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按照意见对威胁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森林草原火灾制定扑救及保护方案,疏散群众,重点处置、重兵扑救; (6)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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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级别 |
启动条件 |
响应决定 |
响应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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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响应 |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2)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4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4)境外森林草原火灾蔓延至我州境内,威胁我县森林草原安全,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5)威胁到重要目标、重大危险源安全,1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6)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7)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
由县应急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县人民政府发文。 |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制定保障方案; (2)县应急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响应,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3)做好交通、通信、测绘、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 (4)加强气象服务,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对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范发生新的灾害; (6)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7)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做好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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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响应 |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100人以上的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2)火势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初判达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3)7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4)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较大; (5)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县、市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6)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
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应急委提出建议,由县应急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县人民政府发文。 |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应急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救援力量赶赴火场,加强前线指挥力量,制定扑救方案,全力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火场需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转移受威胁群众,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3)由县级火场前线指挥部决定森林草原火灾其他重大事项。 |
说明:1.敏感时段指节日、重要会议、重要集会活动等;2.敏感地区指自然保护区、州级重点火险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面山、公路两侧等;3.重要目标、重大危险源指军事设施、电力设施、村庄、居民区、油库、炸药仓库、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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