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做好夏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提升空气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及《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镇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树木落叶、田间杂草、林下附着植物、垃圾、废塑料及其它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将秸秆弃置于河湖、沟塘、水渠等水源地和路面。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自觉遵守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有关规定。
三、凡违反本通告要求,擅自露天焚烧秸秆的,依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在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及生产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村(居)民自治组织依规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以上处罚后仍未改正的,由村(居)民自治组织清运处理,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露天焚烧造成财产损失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全镇群众要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692-6161330)
遮岛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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