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 时限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 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 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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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 生活 保障 |
政策 法规 文件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2、《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 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 4、《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云民办发〔2020〕8号) 5、《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民规〔2021〕2号) |
信息公开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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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办事指南 |
●办理事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条件:(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二)保障方式:整户施保或参照单人户施保;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低保标准:一是农村低保2022年7月1日起,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为5343元/人/年,低保资金分档发放:A类446元、B类287元、C类247元;二是城市低保标准为700元/人/月;三是对全县城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姓名(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等个人信息需保密的对象外)、保障金额等进行长期公示。 ●办理流程: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充分保障群众自由选择申请方式的权利,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只能通过某种方式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签署委托书。符合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规定条件的,个人可按照上述规定程序提出单人户申请。 ●办理时间、地点:正常上班时间、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各村(居)委会、乡镇民政办及县级民政部门。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2、《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 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 4、《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云民办发〔2020〕8号) 5、《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民规〔2021〕2号)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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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信息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2、《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 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 4、《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云民办发〔2020〕8号) 5、《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民规〔2021〕2号)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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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审批信息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2、《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 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 4、《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民规〔202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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