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四)

浏览量:4434    作者: 日期:2019/12/27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享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改变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实施统一管理、分级定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租金水平分级核定。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具体分级租金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区分不同保障对象研究制定,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1次,并报州(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可以从承租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支付。具体办法、标准等由各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产权所有单位自我管理,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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