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没有续租或者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一)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四)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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