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浏览量:10348    作者: 日期:2020/12/15

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一○四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地方行政规章: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25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电话号码:(0692)6161196,地址:梁河县滨河路91号便民服务大楼主楼5楼;
2.网站: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dhlh.gov.cn/zjj/Web/_M1_171011113134716a5e485CA597c39D_1.htm

电子邮箱:lhxzfghjsj@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河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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