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责任事项: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登记环节责任: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4.监管环节责任: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核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公租房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确认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准予公租房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的理由的。
4.在行政确认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5.在工作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违法实施行政确认,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7.在行政确认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监督追责相关内容: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日常维护和运营管理。违法违规收取、贪污、挪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电话号码:(0692)6161196,地址:梁河县滨河路91号便民服务大楼主楼5楼;
2.纪检监察投诉:梁河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3019053,地址:梁河县遮岛镇龙兴路5号财政局1楼;
3.信函投诉:梁河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梁河县遮岛镇龙兴路5号财政局1楼,邮政编码:679200;
4.网站: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dhlh.gov.cn/zjj/Web/_M1_171011113134716a5e485CA597c39D_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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