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电话号码:(0692)6161196,地址:梁河县滨河路91号便民服务大楼主楼5楼;
2.纪检监察投诉:梁河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3019053,地址:梁河县遮岛镇龙兴路5号财政局1楼;
3.信函投诉:梁河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梁河县遮岛镇龙兴路5号财政局1楼,邮政编码:679200;
4.网站: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dhlh.gov.cn/zjj/Web/_M1_171011113134716a5e485CA597c39D_1.htm
电子邮箱:lhxzfghjsj@163.com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滇ICP备17006871号-1 联系电话:0692-6161196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220006 邮箱:75579824@qq.com
地址:梁河县遮岛镇滨河路91号政务大厅4、5楼 邮编:678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