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扎实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德政办发[2020]37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20年8月21日公开公布。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48号),起草《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扎实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加强全州行业协会商会各类收费行为监管,深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起草过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8月12日起草《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并以书面方式向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后,上报州政府办公室,于8月21日正式发布。
三、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48号)。
四、主要内容
《通知》从4个方面,就全州深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提出贯彻落实措施,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和责任单位,提出了清理规范工作的完成时限。
(一)围绕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提出5项贯彻落实措施。一是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二是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均需实施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合理安排支出,保障工作正常开展。行业协会商会全面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严禁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三是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不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严禁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四是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自行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但不得以此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五是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并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会费。对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确定的会费标准,行政机关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要求调整。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不得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二)围绕进一步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提出2项贯彻落实措施。一是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对于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通过放宽准入条件、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等方式破除垄断,实现服务价格市场化;暂时无法破除垄断的,按照合法合理、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对于其他能够由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二是推动降低部分重点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特别是银行、保险、律师等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的成本审核。督促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综合考虑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严格核定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坚决杜绝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多、标准高、经费使用不透明等问题发生。
(三)围绕全面开展“七覆盖一畅通”整治,提出8项贯彻落实措施。一是组织开展“自检自查全覆盖”行动。二是组织开展“脱钩全覆盖”行动。三是组织开展“承诺全覆盖”行动。四是组织开展“复核全覆盖”行动。五是组织开展“分析研判、整治全覆盖”行动。六是组织开展“宣传全覆盖”行动。七是组织开展“长效机制建设全覆盖”行动。八是组织开展投诉举报渠道畅通行动。严把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入口关,探索完善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减轻市场主体多头缴费负担。完善投诉举报机制。依托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12315”举报平台和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举报系统等,畅通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即时曝光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案例。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向会员公示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有序推进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提出4项贯彻落实措施。一是加强织体系建设。二是落实部门监管职责;三是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发挥作用。四是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有关工作时限要求
(一)2020年底前,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通知》要求完成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和规范工作。
(二)2020年底前,各部门针对行业协会商会存在的收费项目多、标准高、经费使用不透明、收费公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督促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综合考虑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严格核定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防止过高收费。
(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政影响力乱收费问题。
(四)各县市民政局、各州直单位于2020年8月25日前将行业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报送州民政局,州民政局汇总上报德宏州人民政府。
(五)2020年12月底前,对全州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检查,推进工作落实落地。
六、关键词解释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项目以财政部门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为准。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经营者)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利用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劳务等向社会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有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行业协会商会的分支(代表)机构: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的常设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在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的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行业协会商会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总部及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企业分别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总部不得向分支(代表)机构是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也不得通过先收费再退还的“收费返成”方式吸收会员和收取会费。
(四)防止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是指收费应综合考虑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严格核定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防止过高收费。收费所得除了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支出及与行业协会商会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事务,盈余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成员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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