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梁河县农村宅基地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梁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梁河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和中共梁河县委十一届第49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梁河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梁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秩序,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促进村镇节约集约合理用地,维护农村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梁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相关业务工作,住建、民政、农业、林业、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禁止非法买卖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实行规划管理。农村村民申请的宅基地,应当符合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村镇)建设规划、林地保护利用等规划。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和完善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村镇)建设规划时,应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城镇、集镇和村庄、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规划逐步向城镇、集镇和中心村集中。
第八条 有条件的乡(镇)村应制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的用地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
城市规划区、集镇规划区、保护区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审批宅基地,应当按规划集中兴建农村村民住宅小区,严格控制零星、散乱建设住宅。确需建设的,应取得城市规划部门和保护区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
第九条 严格农村宅基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州下达的年度新增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逐级分解下达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结合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于年底编制下一年度农村宅基地使用计划,并向州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农村村民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废弃地和未利用地等非耕地建设住宅的,由村民小组、村(社区、居委会)、乡(镇)逐级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逐宗落实到户。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只能用于农村村民住房及其生活附属设施建设,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农村村民按照城乡规划、集镇(村庄)规划进行旧村庄改造。
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废弃地、未利用地等非耕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和林地,严格执行耕地“占一补一”制度,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占用生态林和水源林建房。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乡(镇)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应当遵循先拆后建、以旧换新原则,申请使用新宅基地的建房户必须拆除旧宅。原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面积的,在分户建房申请宅基地时必须在原面积中予以冲抵。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补充,确保本行政辖区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第二章 宅基地申请、审批及登记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年满18周岁已独立成户且无宅基地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且依法进行归并的;
(四)实施集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五)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搬迁的;
(六)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每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
(二)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尚未依法处理的;
(三)出卖、出租、赠与原有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的;
(四)农村村民住房拆迁时已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并已安置的;
(五)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集镇(村庄)等规划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户建房用地申请书》;
(二)户口簿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社区或居委会)意见;
(四)因发生和防御自然灾害等需要搬迁的,应提交旧宅基灭失证明或旧房屋拆出复垦复绿承诺书;
(五)拟选宅基地坐标位置图及勘界成果数据;
(六)城市规划或乡(镇)规划部门的意见;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农村宅基地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二)村民小组召开村小组或户代表会议进行讨论通过,并在乡(镇)国土资源所及规划部门的指导下拟定用地位置和面积,并由村民小组或村委会(社区或居委会)对宅基地申请人、拟用地位置、面积等进行公示;
(三)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申请人备齐规定的用地报批资料,经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社区或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国土资源所及村(镇)规划服务中心初审,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规划、林业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并出具或签署意见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宅基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由住建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在乡镇村的宅基地由乡(镇)规划部门或乡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意见,涉及占用林地由林业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核无异议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相关规定,分批次报有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
(四)经批准的宅基地公示7天无异议,由县自然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应按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规划、村委会、村民小组、申请人等相关人员(或由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到现场放样定界后,方能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住宅竣工后,申请人应持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九条 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区的地块和宗地,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符合易地扶贫零星搬迁的农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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