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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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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梁河县关于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犬类名录的通告
浏览量:2901 作者: 日期:2025/4/16
根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县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杜绝饲养恶性犬、烈性犬,避免犬只伤人事件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梁河县公安局会同梁河县农业农村局依照《德宏州关于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犬类名录的通告》编制了《梁河县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犬类名录》,现向社会公布。
一、梁河县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共33种,具体品种名录如下:
1.西藏獒犬、2.比特犬、3.阿根廷杜高犬、4.波索犬(俄罗斯猎狼犬)、5.大丹犬、6.马里努阿犬、7.巴西菲拉犬、8.中亚牧羊犬、9.德国牧羊犬、10.川东猎犬、11.牛头梗犬、12.拳师犬、13.马士提犬、14.卡斯罗犬、15.斯塔福犬、16.阿富汗猎犬、17.雪达犬、18.波音达猎犬、19.昆明犬、20.杜宾犬、21.威玛猎犬、22.秋田犬、23.寻血猎犬、24.凯利蓝挭犬、25.高加索獒犬、26.罗威纳犬、27.比利时牧羊犬、28.日本土佐犬、29.纽芬兰犬、30.英国斗牛獒犬、31.纽波利顿犬、32.圣伯纳犬、33.巴仙吉犬。
以及具有以上品种血统的杂交后代。(图片附后)
二、梁河县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大型犬标准。
我县禁止大型犬标准,除中华田园犬及金毛犬外,按身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垂直到地面的距离)达65厘米以上的犬只。
三、2025年5月1日前在梁河县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的管理。
根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进行管理,条例原文:本条例施行前,严格管理区已饲养并免疫的烈性犬、大型犬,可以继续饲养,但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居家拴养、圈养。因诊疗、免疫等原因确需出户的,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佩戴嘴套。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养犬登记。
梁河县公安局
梁河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8日
文章来源:
梁河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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