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评标专家管理,促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评标专家场内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和公示等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4年第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评标专家场内不良行为是指评标专家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评标(审)活动中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其他违反评标管理制度、扰乱场内正常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活动开展、有违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德宏州行政区域的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库内评标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项目评标(审)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录、处置适用本办法。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性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评标专家场内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处置,处置方式包括记录公示、扣分公示、转交查处。
评标专家场内不良行为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向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记录报告。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见证服务或异地评标服务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不良行为或有关线索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记录处置,自觉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交易主体和社会的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记录评标专家场内不良行为时,不得代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若为外州市的客场评标专家出现不良行为的,由主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该专家出席评标(审)活动场所的交易中心按其相关规定处置。
第六条 评标专家场内不良行为的记录与公示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评标专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不良行为属于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由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处置。涉嫌犯罪、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及时移交有关机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评标专家的场内不良行为属于《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中明确作扣分处置的,扣分情况同时报省发展改革委作为评标专家动态考核管理运用。
第九条 评标专家存在《德宏州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场内不良行为记录清单》(见附件)中所列情形不良行为且处置方式不属于“转交查处”的,由州、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拟处置意见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进行协同核查,查证属实的,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记录为场内不良行为(包括非系统自动扣分),并自记录或作出扣分处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期满未提出异议,或者经异议维持场内不良行为记录的,由州、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不良行为记录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在德宏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交易诚信”专栏公示。处置方式为“转交查处”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发现的评标专家场内不良行为情形报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第十条 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评标专家姓名、不良行为内容、处理结果、处理依据、处理日期、处置部门和公示期限等(按系统设置选择或填写公示事项)。不良行为的公示期限为6个月,自发布公示之日起算,期限届满后转入后台保存。
第十一条 被公示的评标专家,州、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向其工作单位抄送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交易现场专家不良行为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初步核实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记录和报告,核实结果应及时反馈反映人。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对其不良行为处置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置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并附佐证材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复查后变更处置措施的,应及时通过电子监管系统将原处置变更或撤销。
不良行为记录处置方式为行政处罚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的复查程序,有关交易主体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不良行为记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节轻微的,由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现党员、公职人员腐败和作风问题线索的,移交有关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
第十五条 业主代表专家为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库内评标专家的适用本办法。业主代表专家不在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且发生场内不良行为的,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抄送其所在单位的纪检部门或主管单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 [附件: 德宏州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场内不良行为记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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