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紫娟 代表:
您在梁河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建议上提出的《关于村(社区)工作人员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结合上级文件精神,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精神中第三条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5号)文件精神中第一条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四条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申请延长缴费的人员,仍在单位工作的,可按单位参保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人员、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按灵活就业人员上年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逐年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人员累计缴费至满十五年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关养老保险待遇。
三、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严禁违规一次性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7号)文件精神中第三条规定:(一)禁止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将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参保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禁止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事后追补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禁止参保人员事后补缴自谋职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三)禁止参保人员对不具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格年限进行补缴,如收监服刑期间、全日制在校就读期间、在乡务农期间、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等。
四、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必须累计缴费年满15年,并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才能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对您所提出《关于村(社区)工作人员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建议》,由于受缴费年限和退休年龄的影响,年龄偏大的人员目前没有一次性补缴的政策,年龄适中(男45岁,女40岁之前)的人员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以2019年缴费为例: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最低缴费金额为4972.8元,以后每年缴费金额待上年云南省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后再计算。 我局将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将村(社区)工作人员以个人和政府相结合方式纳入职工养老保险范围。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梁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6月29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 梁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161359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