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梁河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4月30日,对梁河县财政局等11个部门涉企收费管理及降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重点审计调查了降费、降成本重点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执行情况等事项,并延伸审计调查了3家用电大户(梁河县中亚硅业有限公司、梁河县万鑫硅业有限公司、中粮梁河糖业有限公司),对有关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现将审计调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7年以来,梁河县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8项。2017年6月梁河县财政局转发了云财非税[2017]12号、云财非税[2017]16号文件,并向全县相关单位发出“关于开展涉企收费自检自查的通知”,要求严格按照《中央、省2017年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清单》开展自检自查工作,此次共有13个单位和部门进行了自检自查,清理收费项目8项,进一步规范了涉企收费管理工作。
审计抽查了3家用电大户(梁河县中亚硅业有限公司、梁河县万鑫硅业有限公司、中粮梁河糖业有限公司)的用电成本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表明:2家硅企业由于生产耗电巨大,所以,均选择在丰水期(6-11月)生产,生产动力电执行德宏州发改委核定的硅电联动价格,均低于物价核定给南方电网的标准电价。中粮梁河糖业有限公司执行的是德宏州发改委核批南方电网的标准价,该公司在生产期使用自发电,外电的耗用量较小,因此,电价调整对该公司生产成本影响不大。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省州涉企收费相关文件下发后,梁河县相关部门认真执行涉企收费和取消收费目录清单的相关规定,但还有个别单位在2018年仍然收取已停收的费用,县财政部门在承接降费政策措施方面没有及时转发相关文件等问题。
二、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㈠违规收取已停止收费的项目费2.2万元。
根据省审计厅提供的审计疑点进一步核实:县疾控中心于2018年向甸源自来水公司等7家收取委托性服务收费2.2万元,其中:水质检验费1.75万元,白糖检验费0.45万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底全部缴入县级国库。
整改情况:鉴于县疾控中心已将违规收费款项全部缴入县财政,此次不予处理处罚。责成县疾控中心今后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审计建议:1.梁河县疾控中心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级收费目录清单和相关规定。2.梁河县财政应按财税〔2017〕20号“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的规定,将部门依法履职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㈡梁河县财政局在承接降费政策措施方面没有及时转发相关文件。
审计调查发现,2016年至2018年国家印发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收费等相关文件12个,县财政局收到8个,转发了2个,其余都没有转发到相关部门。
原因分析:存在两个误解。一是将文件中“遵照执行”理解为财政部门遵照执行即可,不需要转发,故没有转发。二是相关文件都是联发文件,州级部门已转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所以财政部门不用再转发。
整改情况:经落实,属于“遵照执行”的文件相关部门已全部收到,不需要转发;州级部门转发的联发文件,均直接转发到了相关部门。
梁河县审计局
2019年12月19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