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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河县人民政府关于举行《梁河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3号)

浏览量:1153   作者:  日期:2025/8/20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德宏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对《梁河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和事由

对《梁河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听证,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监督检查,使管理办法更加科学、合理,具有操作性。

二、听证会准备情况

2025年7月7日,在梁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重大决策听证事项专栏发布了“关于举行《梁河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代表和旁听人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报名方式和要求等相关内容。

2025年7月22日,在梁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重大决策听证事项专栏发布了“关于举行《梁河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决策人、监察人、代表、旁听人名单等事项。

2025年7月29日,将《梁河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三、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听证会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5年8月7日(星期四)9:00

地点: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议室

(二)听证参加人

此次听证会由梁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专员蚌友烽为听证主持人,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通毓良为听证决策人,梁河县司法局干部赵晓、梁河县人民政府办副主任、督查室主任李陈为听证监察人。

听证报名代表(邀请代表)共19人:尹召宏、寸待启、董保强、杨生静、苏文计、刘玉龙、龚怡静、杨芸、李玉瑞、龚荣才、闫秋芳、蔺碧云、杨明娜、罗景席、王恩波、杨升强、申爱华、邓建忠、闫生雄。听证代表涵盖了人大代表、社区代表、法律工作者、县直相关职能部门、房地产企业代表、进城务工代表等领域,确保了听证代表的广泛性、专业性和代表性。听证代表应到19人,实到19人,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旁听人3人:段正伟、董保尚、尹继。

(三)听证程序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介绍参加听证会人员情况

2.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3.主持人宣读听证主题和听证会议程

4.工作人员介绍《梁河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依据和有关情况

5.听证代表陈述意见(建议),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工作人员进行解释说明

6.听证决策人发言

7.听证监察人对此次听证会现场监督情况发表意见

8.听证主持人作会议小结

9.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名

四、听证代表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会议期间,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每位听证代表事前都认真做了准备,发言紧扣主题,观点明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认真梳理。参会的19位听证代表均表示同意《梁河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整理为以下13条:

(一)予以采纳的意见建议

1.第三条“新市民、青年人”范围模糊,需对“新市民、青年人”进行定义。

2.在第九条优先配租对象中增加烈士遗属、见义勇为人员等人群。

3.在第十条中增加“经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的,按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分配保障性租赁住房”。

4.在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增加“申请人未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政策”。

5.第十四条“一个家族”修改为“一个家庭”。第十五条“合同期满1个月前”修改为“合同期满30日”。

6.第二十条修改为产权单位(运营机构)不得私自出租、出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挑客拒租”。

7.在第五章中增加“申请人对资格审核、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反馈给申请”。

8.在第二十八条中增加“运营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不得泄露、篡改承租人信息”。

(二)不予采纳的意见建议

9.在第一条中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云南省住房保障条例》相关依据。

不予采纳。理由: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虽同属保障性住房范畴,但在性质、保障对象、实施主体、准入条件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云南省住房保障条例》未出台。

10.在第十一条中增加家庭人均月收入和缴纳社保的限制条件;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家庭人均月收入和购置车辆等资产超标的限制条件。

不予采纳。理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

11.在第十八条中增加“承租人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作为过渡期申请依据”。

不予采纳。理由:该条款已经明确过渡期在所购买房屋约定交付日期基础上延期。新购商品房的交付日期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交付日期以完成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日期为准

12.在第二十六条中增加“接到报修后24小时内响应,一般问题5个工作日内修复”。

不予采纳。理由:针对房屋使用情况和有关问题,将在租房合同中进行约定。

13.在第三十一条中增加“依据《云南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作为处罚依据,避免越权风险。

不予采纳。理由:《云南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未出台。

针对听证代表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充分吸收采纳,修改完善《梁河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稿)》,通过相关程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