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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编号:72-39) 整改情况公示

浏览量:796   作者:  日期:2025/10/30

按照《梁河县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梁办通〔2024〕23号)的整改要求,梁河县林业和草原局已完成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编号:72-39)整改工作,现将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问题描述

梁河县兴傣养牛合作社部分设施和场地位于云南梁河南底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区范围内。

二、整改时限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

三、整改措施

1.加强对养牛合作社的监管,督促兴傣养牛合作社严格按照《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严禁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及其他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的行为。

2.督促养牛合作社在2024年12月底前将现有牛只处理完后停止养牛活动;2025年12月底前退出湿地公园范围。

3.开展违规侵占云南梁河南底河国家湿地公园问题排查整治行动,重点排查在湿地公园内倾倒垃圾等废弃物、排放污染物、设置排污口等污染湿地生态环境以及侵占湿地公园等违规行为。

四、整改情况

1.2024年4月20日与兴傣养牛合作社签订承诺书,合作社承诺不向湿地公园内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及其他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弃物等,2024年5月起,合作社已将养牛场产生的养殖废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通过抽水机统一输送至湿地公园以外的农田用于农灌。在此期间,业和原局农业农村局及辖区乡镇等相关部门多次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均未发现乱排、乱倒及废弃物乱丢等违规情况。

2.多措并举,齐抓共改。一是湿地公园管理所及县林草局分管领导多次到合作社沟通协调,合作社于2024年12月底前,已全面停止在湿地公园范围内的养牛活动。二是2025年10月14日县林草局与合作社签订《梁河县兴傣养牛场牛舍拆除与恢复工程及安全协议》,要求合作社自行拆除位于湿地公园范围内的设施(牛舍6间),截至2025年10月18日相关设施已全部拆除完成。

3.2024年8月梁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梁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南底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开展湿地公园保护集中整治行动,统筹协调解决湿地公园保护管理中的重、难点问题。组织业和原局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对湿地公园开展全面排查整治行动,未发现湿地公园内存在倾倒垃圾等废弃物、排放污染物、设置排污口等污染湿地生态环境以及侵占湿地公园等违规行为。

五、整改验收情况

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规则》等相关文件要求,梁河县人民政府2025年10月28日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了县级自查自验工作,该问题通过县级验收。

如对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5年10月30日至2025年11月12日,共1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向梁河县林业和草原局反映。

联系电话:0692-6161331

联系地址:德宏州梁河县滨河路91号综合服务大楼10楼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