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大厂乡

大厂乡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关于大厂乡2017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8年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浏览量:5424    作者: 日期:2022/10/12

(2018年1月30日在大厂乡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主席团会议上)

乡预算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罗本刚

各位主席团成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乡人大预算审查委员会对乡人民政府提出的《大厂乡2017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2018年财政预算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并结合乡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们的审查意见作了进一步审查,受乡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委托,我向大会主席团作审查结果的报告。

一、厂乡2017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执行情况

一般公共预算执行情况

一般公共预算上级补助收入1738.21万元,同比增长89.31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738.21万元。

一般公共预算平衡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收入0元,上级补助收入1738.21万元,收入总计1738.21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738.21万元,支出总计1738.21万元。

   (二) 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政府性基金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同比减少100 %;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

政府性基金预算平衡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收入总计0万元;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支出总计0万元。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0万元。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平衡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0万元

   (四)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会保险基金收入0万元;社会保险基金支出0万元。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平衡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入0万元;社会保险基金支出0万元;年末结余0万元。

   (五)2016年预算执行评价

预算审查委员会认为:2017年乡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和乡党委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乡人大及其主席团的各项决议,真抓实干,认真履职,严格财税管理,积极向上争取资金项目,不断深化财税改革,完成了乡第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财政总收入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目标任务,保障了全乡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在取得成绩的同时,预算执行和财政运行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上级专款拨付缓慢;财政收入结构不合理;财政基础薄弱,财政保障能力不强;财政支出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等。对此,乡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认真研究解决。

二、厂乡2018年财政预算草案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上级补助收入777.77万元,同比增长14.64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777.77万元。

平衡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收入0元,上级补助收入777.77万元,收入总计777.77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777.77万元,支出总计777.77万元。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

政府性基金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

平衡情况: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收入总计0万元;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支出总计0万元。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支出0万元。

平衡情况:国有资本经营收入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支出0万元;年终结余0万元。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0万元;社会保险基金支出0万元。

平衡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入0万元;社会保险基金支出0万元;年终结余0万元。

三、审查意见

 预算审查委员会认为:乡人民政府提出的2018年财政预算(草案)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符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符合中央厉行节约的要求和经济新常态的指导思想。资金支出安排突出了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实际。本次预算审查委员会建议乡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批准乡人民政府提出的《2017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8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执行中若需做出调整,再依法提请乡人大主席团审查批准。

 2018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做好今年的各项财政工作意义重大,为确保圆满完成全面预算任务,预算审查委员会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工作。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贯彻学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功能和经济分类编制、报审预算,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46条规定,报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编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二)全面树立法定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强化预算约束。政府及其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法定预算,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在预算执行中,各级人民政府一般不得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须做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并按法定程序提请同级人大审查批准。认真研究和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在编制预算时,要求上报的项目细化分类和评价指标。

(三)加大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建议财政预算在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同时,突出对重点项目的支持,特别是建议在城乡人居环境提升整治、生态保护等方面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项目的管理及监督,认真研究产业扶持资金的方向、方式,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大厂乡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

                                                  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

                                                201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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