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互联网办理地址:
http://qingdan.ynbb.gov.cn/show_view.html?qingDanSn=e7e9e850c6a14e91bf74be77ea7d652a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10号)附件第13项 户口迁移审批,调整为行政确认。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批意见(不予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
2.对不符合条件的户口审批予以批准;
3.未严格履行审批责任,导致违反规定落户的;
4.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梁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号码:(0692)6166981,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上段(石化加油站对面);
2.纪检监督投诉:梁河县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692)6165021;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上段(石化加油站对面);
3.信函投诉:梁河县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通讯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上段(石化加油站对面),邮政编码:679200;
4.电子邮箱:lhgaqljd@16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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