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4年10月10日,德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梁河大队执法人员在梁河县**汽车修理厂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梁河县**汽车修理厂经营者杨*正在开展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杨*无法当场出示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材料。
案件处理
经立案调查:案发前,梁河县**汽车修理厂已收到过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告知书,要求30日内完成备案整改,但梁河县**汽车修理厂未按要求在期限内到梁河县交通运输局备案,梁河县**汽车修理厂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对梁河县**汽车修理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梁河县**汽车修理厂已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
普法课堂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执法大队提醒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是行政管理手段之一,在备案时需填写《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向维修经营所在的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条件的相关材料,备案机关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不进行事前实地核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2.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4.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5.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6.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7.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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