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8日,当事人何某驾驶云NP3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芒梁K95+800M处时,梁河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何某无法出示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何某存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第九条,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及按照《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何某罚款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并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1年以上;(二)年龄不超过 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德宏交通执法提醒: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证件,需通过道路运输有关知识、技能考试合格后方才取得,也是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通过职业驾驶等活动而获取报酬的一种资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对道路运输有关知识、技能的掌握不深不透,在道路运输经营过程中如遇突发紧急事件,处置突发情况的能力不足,势必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为此,执法人员温馨提醒,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如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切勿心存侥幸驾驶道路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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