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梁河县非法侵占林地种茶毁林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梁河县林业和草原局组织查处了一批非法侵占林地种茶毁林等破坏森林资源典型案件,有效遏制了破坏森林资源违法多发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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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勐养镇李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简要案情】2020年7月22日,勐养镇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根据省级下发2020年度种茶毁林专项整治行动疑似图斑,对图斑进行现地核查时,发现在梁河县勐养镇芒轩村委会芒练小组某处林地存在涉嫌擅自开垦林地行为。经执法人员查实,勐养镇芒轩村委会李某某于1987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到梁河县勐养镇芒轩村委会芒练小组某处林地上擅自开垦林地用于种植甘蔗至今,造成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经现场勘验,开垦林地面积1176平方米。
【法律分析】违法性质属擅自开垦林地,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9月30日县林草局向李某某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2021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后期执法监督人员将对该违法林地恢复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二 瑞丽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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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2020年8月18日,九保乡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根据省级下发2020年度种茶毁林图斑,对图斑进行现地核查时,发现在梁河县九保乡勐宋村第二村民小组某处林地存在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经执法人员查实,瑞丽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因工程建设需要,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梁河县九保乡勐宋村第二村民小组某处林地就近取土,该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经现场勘验,此违法行为涉及林地面积共2707.8平方米。
【法律分析】违法性质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瑞丽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发生于新森林法施行以前,因此该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9月30日县林草局向李某某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了如下的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于2021年8月31日前限期恢复植被;2.并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2707.8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处罚,罚款共计贰万柒仟零柒拾捌元整(¥27078元)。
后期执法监督人员将对该违法林地恢复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宣传标语: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拒绝侵害森林 严惩违法犯罪
依法打击整治种茶毁林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为梁河绿色发展提供生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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