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违法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三年后被发现应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2020年6月21日,曩宋乡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根据2020年度毁林种茶图斑进行现地核查时,发现在梁河县曩宋乡关璋村牛场地组小地名“长岭干”存在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经调查查明,2016年年初云南省下发给梁河县扶贫办的溜索改桥计划工程由梁河县某局组织实施。之后,某局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就在梁河县曩宋乡关璋村牛场地组小地名“长岭干”进行工程修建,在项目修建的过程中,因建设项目需要,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就近选地进行采砂、采土、修筑公路 ,此行为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处理意见】对某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已过三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不应再对梁河县某局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梁河县某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并占用林地,直至案发,没有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能算行为终止。这个案件没有过两年处罚时效,应当对梁河县某局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进行处罚。
经县林业和草原局研究决定,采纳第二种意见,梁河县某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法单位梁河县某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①责令限期恢复林地原状;②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十元的处罚。
【案件评价】县林业和草原局对梁河县某局的处罚是正确的。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梁河县某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是否已经过两年处罚实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梁河县某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并占用林地,并没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处于继续状态并未终止,因此梁河县某局违法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并未过处罚时效。
【观点概括】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供稿:梁河县林草局办公室(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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