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人口信息系统中未采集相片或已采集相片为非二代证相片的18周岁以上公民,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入户访查工作,对下落不明且确实无法核实身份的无相片人员,应当在户口登记地履行公示手续后予以注销户口。
2.公民有重复(虚假)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保留合法、注销非法"的原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注销公民非法取得的户口,并出具注销重复(虚假)户口通知书。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或者无法联系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并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重复
(虚假)户口。
3.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时,应严格审验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并与“七类”重点人员信息进行比对,经比对不属于"七类"重点人员的,分别在居民户口簿、常住户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户口。属于在逃人员的,应及时和办案单位联系,并根据办案单位的核实情况予以注销;属于其他类别七类重点人员的,应及时通报有关责任警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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