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户口簿》遗失、损坏的,户主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公安派出所当场签发《居民户口簿》需要以下材料:
(一)户主的居民身份证;(二)户主的书面申请及陈述情况说明。
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导致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籍地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可另行制发含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的居民户口簿。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书面申请及陈述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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