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发〔2018〕19号
中共勐养镇委员会
关于印发《勐养镇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村党总支:
《勐养镇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已经镇党委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勐养镇委员会
2018年3月9日
勐养镇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进一步加强全镇各驻村帮扶工作力量的整合和管理,建立健全驻村扶贫工作长效机制,加快贫困村脱贫致富奔小康步伐,根据《云南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派驻勐养镇的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队员及挂钩帮扶责任人的管理。
第二章 工作队组成和选派
第三条 派驻的范围为全镇8个行政村,每个行政村1个工作队,每个工作队不少于5人,其中每村选派1名村党组织第一书记。
第四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的组建,将州县挂钩扶贫联系点、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点结合起来,由定点挂钩扶贫单位派驻的驻村干部、挂点贫困村的镇干部和大学生村官等人员组成。
第三章 驻村工作队及帮扶责任人职责任务
第五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的主要职责:
1.宣传党的扶贫开发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深入推动政策落实。
2.深入了解村情民意,全面掌握帮扶村、组和贫困户的基本情况,分析致贫原因,结合本单位行业特点和帮扶乡镇、村实际,研究制定乡镇、行政村、自然村帮扶规划和贫困户脱贫帮扶实施计划。
3.配合镇、村抓好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动态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定点帮扶单位、帮扶村及干部包户结对帮扶工作。
4.协助镇党委抓好村“三委”班子建设,加强对“两委”班子成员的教育、培训、培养,狠抓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建设和完善村级组织及党小组活动阵地;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增加村集体收入。
5.协助镇党委抓好扶贫开发与基层党建“双推进”工作;协助组织实施各类到村到户扶贫项目,加强对扶贫项目和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
6.及时总结镇、村、组、贫困户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好经验、好做法,注重发现、培育、总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长主要职责:
1.履行队长职责。负责所属工作队员的管理,制订工作队年度工作计划;督促工作队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各项制度规定;牵头编制扶贫项目,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撰写年终工作总结,并向镇、县级组织、扶贫部门以及队员派出单位报告。
2.督促检查各类项目资金到位和实施情况、建档立卡数据更新情况、队员在岗和工作开展情况等。
3.推动精准扶贫。宣传党的扶贫开发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村、组、户脱贫计划。
4.为民办事服务。带领村级组织开展为民服务、民事村办等工作;身体力行、率先垂范,经常入户走访,听取意见建议,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努力办实事、解难题。
5. 落实第一书记“建强基层组织、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
第七条 帮扶责任人工作职责:
1.了解所挂钩户的生产生活情况,分析致贫原因,制定帮扶计划,理清发展思路,积极为挂钩户增收想办法、找出路。
2.做好政策宣传,及时让挂钩户了解扶贫惠农政策。
3.梳理农户所享受的各种政策、项目及其资金,做好归档工作。
4.积极配合完成镇党委交办的其他扶贫帮扶工作。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日常管理由镇联席办具体负责,接受县委组织部、县委新农办、县扶贫办督查和指导,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通报批评。
第九条 协调落实定点帮扶单位、帮扶村及干部包户结对帮扶工作。对2017年预脱贫建档立卡户,挂钩帮扶责任人需做到每月至少走访一次;其他建档立卡户(包括2014年-2016年脱贫户、2017年在册户),挂钩帮扶责任人需做到每季度至少走访一次。
第十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在下派期内,与派出单位工作完全脱钩,全年驻村时间不少于200天(含因公出差),走访驻村贫困户达100%。工作队长(第一书记)、工作队员因事、因病、正常休假等离开勐养镇和驻点村时要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制度。上级下派的驻村工作队员要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1.队长、队员在驻村期间,因个人原因需要请假的,由个人书面请假;因单位工作需要请假的,由单位书面请假,并由派出单位负责人和派驻地工作队长和挂村领导签字请销假。
2.病假和事假都应写出书面假条,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审批情况由镇联席办存档备查。凡未履行请销假手续擅自脱岗的队员,被上级通报批评或问责的,由队员自己向组织说明情况并接受相应的处理;发生人生意外或安全事故的,由队员自己承担责任,镇党委、镇政府概不负责。
第十二条 每季度对驻村工作队员进行一次综合测评,由镇党委组织实施。
第五章 纪律规定
第十三条 镇联席办及镇纪委要加强监督,对驻村工作队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督查,发现违反工作纪律的,第一次全镇通报;第二次违反工作纪律的,全镇通报,并同时报县委联席办和挂钩单位;第三次违反工作纪律的,全镇通报,同时报县委联席办和挂钩单位,建议召回。
第十四条 每季度对驻村工作队员进行一次综合测评,根据省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召回办法,季度综合测评排名在县末5位的进行召回,并将结果在全镇通报,同时报县委联席办和各挂钩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镇党委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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