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梁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涉企行政监督检查事项清单(2026年)

浏览量:235    作者: 日期:2026/1/28

梁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涉企行政监督检查事项清单(2026年)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主要检查内容

检查频次

检查主体

1

对本行政区内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一、资质方面:检查、核查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醒目位置悬挂;证照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等情况 ;名称、住所、法人等信息变更,是否按规定向文化部门备案或办理手续。

二、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检查是否在醒目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是否严禁接纳未成年人。

三、规范经营、安全经营方面:检查计算机是否是通过局域网接入互联网;是否按规定开展上网人员信息登记和巡查记录登记;是否超时营业(即在凌晨0时至8时营业);是否存在经营非网络游戏,实施赌博或变相赌博等情况;从业人员名簿、巡查记录等档案是否齐全并按要求留存;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对互联网经营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每月不超1次(特殊情况除外),全年不超12次。

梁河县文化和旅游局及下设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

对本行政区内依法设立的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一、资质方面:检查、核查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醒目位置悬挂;证照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等情况;名称、住所、法人等信息变更,是否按规定向文化部门备案或办理手续。

二、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检查是否在醒目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是否严禁接纳未成年人。

三、规范经营方面、安全经营方面:检查是否超时营业(即在凌晨2时至8时营业);点播系统是否存在与境外曲库连接,曲目、屏幕画面是否含有禁止性内容;营业期间是否定时巡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及时制止并向相关部门上报;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巡查记录是否规范齐全并按规定留存;是否按相关要求做好安保工作和消防安全工作;监控设备是否正常运行,且按规定期限保存;管理、运营是否规范到位,是否开展与安全相关的培训和演练。

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每月不超1次(特殊情况除外),全年不超12次。

梁河县文化和旅游局及下设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

对本行政区内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一、资质方面:检查考级机构与承办单位资质是否齐全,是否在批准范围内开展业务;考官是否持有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执考项目与证书是否一致;常设工作机构与专职人员配备是否合规,合作协议与承办单位信息是否按规定备案。

二、备案与公示方面:检查考级单位是否在考级开展5日前向审批机关及活动所在地文旅部门备案简章、时间、地点、考生数、考场、考官名单等内容;考级简章发布前是否备案,内容是否合规;收费标准、考官信息、考级科目等是否在考点显著位置公示;机构负责人、办公地点、考官变动是否按规定备案。

三、开考现场与流程方面:检查开考专业、时间、地点与备案是否一致;是否按本机构教材确定考级内容开展考级活动;考场安全是否保障到位;考官执考是否规范,是否落实回避制度,考场秩序与监考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恶意竞争等扰乱市场行为。

四、收费与运营方面:检查收费是否经过物价许可,是否明码标价,是否存在乱收费情况;是否存在连续2年不开展考级、超范围经营等违规情况。

按艺术水平考级备案、实际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等情况实时开展监督检查。

梁河县文化和旅游局及下设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

对本行政区内营业性演出市场的监督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一、资质方面:检查举办单位是否持有效《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经营;演出活动与批准的时间、地点、演员、节目、场次是否一致;变更主体、团体、演员、节目等关键事项,是否重新进行报批;是否存在伪造、出租、出借、买卖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等行为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向演出单位提供场地的行为。

二、内容合规方面:检查演出内容是否存在反宪法、危害国家统一、煽动歧视、淫秽暴力、邪教迷信、摧残身心健康等情况;演出单位是否存在以政府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和违规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情况,是否存在假唱、假演奏等违规情况。

三、现场与流程方面:检查演出专业、时间、地点与备案是否一致,是否按批准节目单执行演出活动;舞台、看台搭建是否安全,消防、通道、应急、安保是否到位;大型演出落实安全评估与预案是否健全、完善;是否存在擅自中止演出(不可抗力除外),虚假宣传、恶意竞争、擅自转让经营权等行为。

四、票务与收费方面:检查票务销售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捂票、炒票、倒票行为,是否明码标价等;变更关键信息是否及时告知观众,妥善处理退票与赔付等事宜。

按营业演出活动备案、实际开展演出活动等情况实时开展监督检查。

梁河县文化和旅游局及下设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

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旅行社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资质与许可方面 :(一)旅行社:检查是否持有效《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经营;2证照是否按要求悬挂公示,变更变动是否及时备案;3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许可证、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等情况。(二)导游/领队: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导游证/领队证从业,是否经旅行社委派开展导游、领队业务;是否存在私自揽团情况。(三)景区/住宿/餐饮/交通等:检查资质是否齐全;特种设备(索道、游乐设施)检验是否合格;安全与消防是否达标。

二、经营规范方面:(一)旅行社:检查是否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条款是否完整,签订后是否上传监管平台;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擅自变更行程、增减项目、强迫消费等情况;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超许可范围招徕/组织旅游,以及“不合理低价游”等情况;旅游产品供应商是否是选择合法合规的供应商,是否与供应商签订协议且协议完整,是否存在与无资质主体合作的情况;是否足额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提示提醒旅客缴纳意外险;是否存在要求导游垫付或收取费用等情况。(二)导游/领队服务:检查行程执行是否规范,讲解是否准确;是否存在甩团、擅自中止服务等情况;是否有收受回扣、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景区景点:检查景区景点开放条件是否达标,是否超最大承载量接待旅客;安全警示与疏导,应急措施和设施设备是否到位;票务与收费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存在欺诈消费和强制消费情况。(四)住宿/餐饮/购物场所:检查是否明码标价,是否存在欺客宰客、强买强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过期产品等情况。(五)旅游客运:检查车辆与司机资质是否合规,安全与保险是否齐备,是否有违规运营情况 。

 三、安全与应急方面:(一)安全责任:检查安全生产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消防与应急通道是否达标,安全制度、措施、预案是否完备;日常是否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二)特种设备:检查是否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是否持证,日常维保是否到位。(三)高风险项目:检查警示、提示内容是否清晰明确,防护与救援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违规开展危险活动情况。

对景区、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购物场所等旅游市场经营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每月不超1次(特殊情况除外),全年不超12次。对旅游市场涉及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行业,按监管需要实时联同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全年检查次数不超12次。

梁河县文化和旅游局及内设的旅游股及下设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

对本行政区内文物保护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一、不可移动文物方面(含保护单位):(一)保护基础情况方面:检查内容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志说明、档案记录、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等情况。(二)文物本体安全方面:检查有无损毁、擅自迁移/拆除/修缮、改变原状、原址重建、违规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情况。(三)文物建设管控方面:检查是否在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施工单位是否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四)安全防范方面: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消防设施/通道、用电/动火管理、值班值守与应急预案等内容。

二、考古发掘监管方面:(一)审批程序:检查发掘资质、批准文件、领队资格、勘探与发掘方案执行是否合法合规;(二)现场保护:检查出土文物提取/记录/保管、安全防护等方面是否规范到位;(三)资料归档:检查发掘报告、影像与标本管理、成果公开与移交是否符合规定。

 三、文物保护工程方面:(一)程序合规方面:检查审批、招投标、资质资格等方面是否合法合规;(二)安全管理方面:检查责任与制度、风险评估、现场防护、用电/动火审批、人员培训与应急演练等方面是否履职到位;(三)工程质量方面:遵循不改变原状与最小干预原则,检查传统工艺与新材料应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严格按报批方案施工建设。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督检查每月不超1次(特殊情况除外),全年不超12次。对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工程建设方面的监督检查按实际发生情况实时开展监督检查。

梁河县文化和旅游局及下设的文物管理所及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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